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孙仁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7民初3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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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民初3411号案件名称
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孙仁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孙仁林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7民初3411号原告: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芜湖市中和路阳光小区7-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67758380X4。负责人:薛登俊,主任。被告:孙仁林,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孙仁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陈尚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夏媛媛书 记 员 宋 伟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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