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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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064号案件名称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064号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希西,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合,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赵鸿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超,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组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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