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王有亮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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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75号案件名称
陈欣、王有亮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欣;王有亮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75号 原告:陈欣,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王有亮,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陈欣与被告王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15000元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欣负担。 审判员牟宇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婷燕 代书记员朱睿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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