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与张洪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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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1236号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张洪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巫山县人民法院;张洪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 渝0237执1236号 移送机关:巫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洪,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机关巫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洪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7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12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功博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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