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福、刘宝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9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955号案件名称
王宝福、刘宝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宝福;刘宝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95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福,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宝珍,男,1962年4月15日,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福与被执行人刘宝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12执395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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