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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剑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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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1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金剑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金剑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剑防火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工业园金世纪创业园12栋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潭九华经开区学府路1号新都汇3单元16楼。 法定代表人:郑明军,该公司经理。 湖南金剑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湘02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83578元及一审诉讼费14635.7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向湘潭市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向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2021)黔0329执1211号执行案中的应得款项500000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除扣划的232419.87元存款和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湘C×××××车辆以及已冻结但未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电话和微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取得其同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扣划的232419.87元存款和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湘C×××××车辆以及已冻结但未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长征 审判员  喻 涛 审判员  戴威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笃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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