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挡珍、梅从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5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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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5226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挡珍、梅从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邓挡珍;梅从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52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挡珍,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东台市中医院保洁员,住东台市东台镇富旗村二组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梅从银,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红,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挡珍与被申请人梅从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522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梅从银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邓挡珍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的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挡珍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梅从银的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梅从银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狄文佳书 记 员 孔心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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