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扬州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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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446号案件名称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扬州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扬州宏远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446号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7-2-201房间(锦程(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2019226号)。法定代表人:柏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民村徐庄组(江都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黄宏恩。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半费),由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金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安静书 记 员 满建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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