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众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天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702执恢8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恢830号案件名称
金华市众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天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金华市众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天忠;周松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702执恢830号 潘天忠、周松: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众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天忠、周松追偿权纠纷执行案件,(2019)浙0702民初1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众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潘天忠名下车牌号为浙GG2U22起亚牌汽车,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702执恢83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陶某某、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392号之一 下一篇 宿松县高岭乡姚圩村排楼村民组、唐云龙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8民申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