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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彭立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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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4442号
  • 案件名称

    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彭立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彭立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皖0111执444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94825985U,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中段骆岗镇黄巷村**404。法定代表人:张天红。被执行人:彭立保,男196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与彭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皖0111执444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94825985U,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中段骆岗镇黄巷村**404。法定代表人:张天红。被执行人:彭立保,男196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天宁门窗有限公司与彭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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