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长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恢58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恢5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长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长刚;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恢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卢阳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何桂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垚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长刚,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45号华鹤龙庭华向阁1022-102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翼凯,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长刚、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26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谭长刚偿还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89996.37元及利息(利息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按月利率9.9‰计算,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3.8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对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谭长刚、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谭长刚、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谭长刚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合计26575.78元。经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郴州(产权证号:70××29)、位于郴州(产权证号:70××17)、位于郴州(产权证号:70××18)的抵押房产启动拍卖程序中,因被执行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苏仙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依法中止对本案财产的处置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向破产重整管理人主张债权。除此以外,经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信息,向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长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6575.78元,申请人已即时领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6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谭长刚、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勋审判员 黄方亮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聪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