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2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该行资产清收部经理),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新年,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现下落不明。 被保全人:刘艳萍,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新年、刘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玛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王新年、刘艳萍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6,000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王新年、刘艳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6,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王新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5562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9206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王新年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尾号3588账户(实际冻结206.69元),尾号2221账户(实际冻结50.62元)银行存款5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王新年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9e7账户(实际冻结9.47元),尾号4a50ad账户(实际冻结0.04元),尾号e296账户(实际冻结4.31元),尾号5565账户(实际冻结25.00元)存款5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王新年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4921账户(实际冻结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刘艳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8180账户(实际冻结48.56元)、尾号9297账户(实际冻结5.16元)银行存款5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刘艳萍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尾号2016账户(实际冻结0.16元),尾号2086账户(实际冻结50.62元)存款5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刘艳萍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b762账户(实际冻结706.73元)、尾号ea87b账户(实际冻结60.00元)存款5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