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臣、姜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8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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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8054号案件名称
张俊臣、姜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俊臣;姜克平;高之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8054号原告:张俊臣,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蛟龙,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克平,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高之芬,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张俊臣与被告姜克平、高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俊臣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俊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因张俊臣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10000,其中案件受理费2170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臣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道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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