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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臣、姜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8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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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8054号
  • 案件名称

    张俊臣、姜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俊臣;姜克平;高之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8054号原告:张俊臣,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蛟龙,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克平,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高之芬,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张俊臣与被告姜克平、高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俊臣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俊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因张俊臣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10000,其中案件受理费2170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俊臣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道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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