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登林、宇文丽花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25财保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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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财保158号案件名称
张登林、宇文丽花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登林;宇文丽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财保158号申请人:张登林,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行唐县。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叁万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登林预交。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 娇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财保158号申请人:张登林,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行唐县。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叁万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登林预交。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 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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