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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登林、宇文丽花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25财保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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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财保158号
  • 案件名称

    张登林、宇文丽花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登林;宇文丽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财保158号申请人:张登林,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行唐县。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叁万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登林预交。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 娇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财保158号申请人:张登林,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行唐县。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叁万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宇文丽花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登林预交。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 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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