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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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4203号案件名称
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麦麦提·吐尔逊;布合力其木·麦麦提;李亚军;张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420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迪力木拉提·麻哈木(曾用名冬不拉·麻哈木),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本市南开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被执行人:亚森·阿布拉,男,1983年7月9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二年文化,无职业,暂住本市南开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被执行人:麦麦提·吐尔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一年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布合力其木·麦麦提,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四年文化,无职业,暂住本市南开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本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健,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职业,住本市红桥区。关于被执行人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布合力其木·麦麦提、李亚军、张健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和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布合力其木·麦麦提、李亚军、张健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布合力其木·麦麦提、李亚军、张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宋 松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仝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420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迪力木拉提·麻哈木(曾用名冬不拉·麻哈木),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本市南开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被执行人:亚森·阿布拉,男,1983年7月9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二年文化,无职业,暂住本市南开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被执行人:麦麦提·吐尔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一年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布合力其木·麦麦提,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四年文化,无职业,暂住本市南开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本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健,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职业,住本市红桥区。关于被执行人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布合力其木·麦麦提、李亚军、张健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和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布合力其木·麦麦提、李亚军、张健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迪力木拉提·麻哈木、亚森·阿布拉、布合力其木·麦麦提、李亚军、张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宋 松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仝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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