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伊凡、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69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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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6997号之二案件名称
彭伊凡、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伊凡;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69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伊凡,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一山,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明富。申请执行人彭伊凡与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将位于枫林三路608号麓谷公馆商业裙楼、地下室及公寓楼21015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彭伊凡名下,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彭伊凡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执699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彪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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