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旭东与广州市馨主街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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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164号案件名称
郭旭东与广州市馨主街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旭东;广州市馨主街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64号原告:郭旭东,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馨主街服装厂,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春涵。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郭旭东与被告广州市馨主街服装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郭旭东于同年8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旭东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旭东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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