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特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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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1179号案件名称
林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林宏案件缘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5民特1179号申请人:林宏,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乙18楼4门302号,身份证号11010519680116214X。被申请人:王学华,女,193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恒春绿景老年公寓,身份证号110105193807112123。申请人林宏(以下称姓名)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宏称:王学华与林宏系母女关系。王学华经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林宏申请法院确定林宏为王学华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王学华系林宏之母。2021年林宏经本院作出(2021)京0105民特102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林宏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自己为林宏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王学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林宏作为其女儿,请法院确认自己为王学华监护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申请人林宏为被申请人王学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甄玉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珂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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