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谭乐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80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8056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谭乐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谭乐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80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区C3座09层。法定代表人:李凤珍,董事长。被执行人:谭乐飞,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谭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津0116民初17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乐飞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45472.92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6民初17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