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江伟、董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1民初6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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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民初6365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江伟、董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谢江伟;董晓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1民初6365号之一原告:谢江伟,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董晓峰,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谢江伟与被告董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谢江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14元,由谢江伟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卓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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