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立基、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104民初164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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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104民初164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立基、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基;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6450号之一原告: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创业大楼20层2006-2007号房。法定代表人:梁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波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基,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禹,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宇,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英才路18号英才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向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宇,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基、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4元,由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海松人民陪审员 范巧清人民陪审员 邓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龚雪娟书 记 员 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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