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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立基、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104民初164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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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04民初164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立基、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基;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6450号之一原告: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创业大楼20层2006-2007号房。法定代表人:梁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波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基,男,194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禹,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宇,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英才路18号英才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向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宇,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立基、长沙市岳麓区博美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4元,由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海松人民陪审员  范巧清人民陪审员  邓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龚雪娟书 记 员  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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