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金会、黄聪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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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3民初1504号案件名称
唐金会、黄聪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金会;黄聪香;王建业;王崇洪;王崇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504号 原告:唐金会,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黄聪香,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王建业,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王崇洪,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王崇伟,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唐金会与被告黄聪香、王建业、王崇洪、王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金会于2021年8月3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金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金会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金会负担。 审判员周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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