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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金会、黄聪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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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3民初1504号
  • 案件名称

    唐金会、黄聪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唐金会;黄聪香;王建业;王崇洪;王崇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1504号 原告:唐金会,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黄聪香,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王建业,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王崇洪,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王崇伟,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原告唐金会与被告黄聪香、王建业、王崇洪、王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金会于2021年8月3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金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金会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金会负担。 审判员周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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