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杨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236号

由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9/24 0:00:00在沅陵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生效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杨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2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杨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杨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天宁北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889133907Q。负责人:周勇,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云,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审判员  瞿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滢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