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雪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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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020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雪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雪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020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商务中心五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友,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系职工。 被告:徐雪芬,女,汉族,1958年6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雪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台州市椒江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徐雅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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