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龙、曾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13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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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132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海龙、曾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海龙;曾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1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住普格县。被执行人:曾峰,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执行张海龙与曾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0)川3428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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