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事、常州市铭东康喷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402执恢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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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恢642号案件名称
王新事、常州市铭东康喷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新事;常州市铭东康喷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402执恢642号王新事、常州市铭东康喷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4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3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事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铭东康喷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0712元,其中交纳执行费465元,余款40247元已全部拨付申请人王新事,王新事也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王新事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4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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