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美、郑先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3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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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987号案件名称
李朝美、郑先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朝美;郑先国;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02执3987号李朝美、郑先国、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朝美、郑先国与遵义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852.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将该款转付给李朝美、郑先国。至此,李朝美、郑先国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黔03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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