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芝、潘红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4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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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4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云芝、潘红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云芝;潘红春;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云芝,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潘红春,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2楼。法定代表人:胡正佑。申请执行人刘云芝、潘红春与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云芝、潘红春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6月29日、9月13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其中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名下,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在2021年5月31日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房屋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39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039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彪审判员 肖和平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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