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星与赵广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762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762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卫星与赵广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卫星;赵广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7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卫星,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赵广国,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4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广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广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2.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柱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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