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谦勇。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