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343号

由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9/26 0:00:00在高密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343号
  • 案件名称

    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谦勇。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鲁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兴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谦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