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民初1433号
  • 案件名称

    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33号原告: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某        被告:刘某,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举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治亚书记员    王利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