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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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民初1433号案件名称
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33号原告: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某 被告:刘某,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至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举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治亚书记员 王利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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