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力、河北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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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124号案件名称
王振力、河北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振力;河北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立中案件缘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124号原告:王振力,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系王振力父亲。被告:河北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广晋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58690281XY。法定代表人:陈忠朝。第三人:李立中,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王振力与被告河北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立中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振力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河北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立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力撤回对被告河北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立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振力负担。审判员 张兆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光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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