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爱国、湖南宇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1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173号案件名称
谭爱国、湖南宇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谭爱国;湖南宇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吴干四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173号原告:谭爱国,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宇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2309房。法定代表人:涂宇。被告:吴干四,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爱国与被告湖南宇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吴干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爱国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谭爱国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爱国负担。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泰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