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满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恢6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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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恢699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俊满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俊满;王震;王兴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恢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俊满,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王**,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王兴,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怀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俊满与被执行人王**、王兴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和解并长期履行之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仇洪山书 记 员 张 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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