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车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督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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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督20号案件名称
王某、车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某;车某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督20号申请人:王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车某,住垣曲县。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车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6日发出(2021)晋0827民督2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车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车某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827民督2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25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 审判员 邱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婷书记员 靳媛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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