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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杨长波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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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342号
  • 案件名称

    王立军、杨长波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立军;杨长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34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杨长波,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天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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