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之六、赵家宽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6民初5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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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6民初5245号案件名称
赵之六、赵家宽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之六;赵家宽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6民初5245号原告:赵之六,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虎,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宽,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赵之六与被告赵家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之六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之六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之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之六负担。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丽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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