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高、陈兴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6民初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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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民初2127号案件名称
吴向高、陈兴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向高;陈兴隆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6民初2127号原告:吴向高,男,布依族,1963年11月3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陈兴隆,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原告吴向高诉被告陈兴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吴向高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向高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向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向高负担。审 判 员 朱 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石金竹书 记 员 石鸿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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