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李丹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8执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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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保153号案件名称
潘伟、李丹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潘伟;李丹;衡阳泰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茂昌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8执保153号关于申请人衡阳泰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茂昌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潘伟、李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8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执行,已保全完毕(具体保全措施详见案卷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2022年9月3日前一个星期向本院案件审理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审判员 易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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