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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张静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皖1302民督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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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督159号
  •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张静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张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皖1302民督159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8949869Y。负责人:石桂林,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涛,该分行风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林,该分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张静,女,汉族,1967年05月0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公仆路149号,公民身份证号:3422011967××××××××。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2月19日、同年4月24日,双方签订两份《微网贷业务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合计为27000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发放贷款14000元。贷款到期后,截至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13730.23元,利息908.72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借款本金13730.23元,利息908.72元,并承担该笔借款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欠息、复息、罚息等)。申请费55元,由被申请人张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文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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