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8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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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819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593968,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万全路55号。法定代表人JOSEPHRUSSMARTORANA(球.玛特然那)。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40223,住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兵霞。申请执行人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罗斯(无锡)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4月19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传唤日期到庭,未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4日、9月22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有存款,但不足额,已进行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均无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2021年6月17日在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委托,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已进行查封,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权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此外,本院也在约谈中告知了其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0695元(含本金24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60元、执行费27135元,利息另计),未执行标的为250069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欧阳超审 判 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倩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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