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信泰典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津0110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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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津0110执757号案件名称
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信泰典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信泰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0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700795),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大港油田幸福路。法定代表人:王宏,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信泰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37976-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大无缝三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信砚廷,总经理。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信泰典当有限公司建执行回转纠纷[(2013)丽执字第2295-2297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8207200元,执行费684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1、2020年3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滨海信泰典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滨海信泰典当公司未实际履行执行通知书规定义务;2、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22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滨海信泰典当公司名下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保险信息);3、2020年3月27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2018)津0110执恢517号案件中全部未领取执行款;4、2020年4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2020年4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同时被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提供财产线索;6、2020年4月22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信砚廷到庭进行调查,信砚廷称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公司的经营权已被吊销,现公司已不具备盈利能力;7、2020年5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大无缝三号路8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该地原为被执行人承租办公地点,现已不在此地承租经营;8、2020年6月10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2018)津0110执恢517号案件中未领取执行款388088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9、2020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拍卖担保人信长月名下房产已履行其担保义务,本院2020年8月21日向信长月送达拍卖裁定书,在异议期内,信长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案现处于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上诉期间,故本院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10、2021年3月10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信泰典当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武清区法院立案审理的(2015)武民破字第0011、0012号两个案件中有待分配债权共计九千余万元。本院向上述两个案件破产管理人员送达冻结手续,冻结被执行人在天津市武清区法院立案审理的(2015)武民破字第0011、0012号案件中全部待分配债权。经与破产案件承办人联系,该案尚未结案,故尚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待分配债权数额;11、2021年7月2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对是否同意案件终本未发表意见。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虽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发表意见,但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学滨审判员 郑青竹审判员 张子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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