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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珊冉与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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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5317号
  • 案件名称

    季珊冉与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季珊冉;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5317号申请执行人:季珊冉,女,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何永昌。本院在执行季珊冉与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虹劳人仲(2021)办字第76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上海万物芳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的工资及差额合计人民币33,345元、报销款合计人民币1,207.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0,250元以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的交通费45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作了轮候冻结。因有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石录贇书记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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