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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战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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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273号
  • 案件名称

    胡战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战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273号被执行人:胡战,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2018)湘0204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战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战的银行账户;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胡战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胡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胡战投保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伏霞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周伏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20000元,尚有2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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