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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桃、张霞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4民初2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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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2546号
  • 案件名称

    罗建桃、张霞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罗建桃;张霞红;龚铁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4民初2546号原告:罗建桃,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张霞红,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龚铁初,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罗建桃诉被告张霞红、龚铁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张霞红、龚铁初外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建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霞红、龚铁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建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800元,共计本息40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霞红、龚铁初夫妻与2019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按月付息,用于临时周转。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停业,由于被告负债较多,与2019年8月左右外出躲债,下落不明。现被告欠原告本金30000元,利息108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霞红、龚铁初未做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且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霞红、龚铁初系夫妻,两人于2019年3月22日以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罗建桃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限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还清,属实!(月利息壹分五厘)借款人:张霞红龚铁初借款日期:2019年3月22日”的借条,借条由张霞红执笔,龚铁初在借条上签名。两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过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2021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霞红、龚铁初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支付了借款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两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1.5%,按照借款时的法律规定,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折算成月利率为1.28%,原告请求此期间的利率仍按月利率1.5%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只支持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30000元借款从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为7695元(30000元×1.5%÷30天×513天),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为2671元(30000元×15.4%÷365天×211天),合计10366元。原告请求支付10800元,以本院核准的金额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霞红、龚铁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建桃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的利息10366元,本息合计40366元;二、驳回原告罗建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或者支付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账号:80×××1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元,由被告张霞红、龚铁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卓毅人民陪审员  付学银人民陪审员  陈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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