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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舟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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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707号
  • 案件名称

    盛舟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盛舟;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707号原告:盛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营路甲3号2幢6016室。法定代表人:魏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红,女,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综合楼5号楼109室-1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谢金荣。被告: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4号楼6层A6-07。法定代表人:谢金荣,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盛舟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盛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盛舟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舟撤回对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盛舟负担。审 判 长  颜 宇人民陪审员  孙红艳人民陪审员  李 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邓 欣书 记 员  柳遇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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