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李民权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138号案件名称
马立、李民权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立;李民权;李建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138号原告:马立,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李民权,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李建敏,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马立与被告李民权、李建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马立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34元,减半收取计349.17元,由原告马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