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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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982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鑫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982号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龙城帝景小区601号楼101室。 负责人:胡贵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艳,女,客服部经理。 被告:郑鑫,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郑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杨博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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