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张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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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453号案件名称
王慧、张通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慧;张通丽;孙昌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453号原告:王慧,女,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张通丽,女,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孙昌华,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王慧与被告张通丽、孙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王慧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慧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王慧负担。审 判 员 张成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欣欣书 记 员 周若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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