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利军、沈建国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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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938号案件名称
蔡利军、沈建国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蔡利军;沈建国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938号 原告蔡利军,身份证号码XXX,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沈建国,身份证号码XXX,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利军诉被告沈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蔡利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利军撤回对沈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蔡利军负担。 审判员傅成祥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蔡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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